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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张某是一名个体经营者。2024年8月20日凌晨,张某在照看其水果摊位时,发现刘某驾驶摩托车实施偷狗行为,张某见状从摊位拿起水果刀上前制止,为摆脱张某,刘某驾车逃离时开车撞向张某。危急时刻,张某持水果刀刺向刘某,刘某受伤后驾车逃离。经鉴定,刘某右胸部伤情构成轻伤一级。对于该案如何处理,存在不同意见,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张某的行为构成正当防卫,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检察机关主要从以下方面开展工作:
以证据为核心,构建完整证据体系,确保案件高质效办理。为还原案件全貌,针对证据瑕疵和事实疑点,通过引导补充侦查,建议公安机关固定现场痕迹、核实作案动机等关键事实,构建完整证据体系。一是复验案发现场,结合摩托车行驶轨迹、现场血迹分布及监控视频,重建刘某偷狗及张某制止行为的全过程。通过勘查发现,刘某为摆脱张某驾车撞向张某的行为,证明刘某不法侵害行为具有“正在进行”特征以及进一步证实张某持刀伤害行为具有紧迫性;二是通过走访周边群众及相关单位,核查刘某的犯罪前科及作案工具,发现其曾因盗窃、寻衅滋事等被处理,且案发时携带毒药、编织袋等专业工具,夯实刘某盗窃行为的证据链。
从严审查证据,准确界定行为性质。严格依照正当防卫相关规定,从行为起因、时间、意图、对象、限度五个要件入手,结合具体案情综合判断反击行为是否属于合法防卫。一是起因条件与时间条件:刘某以毒药方式偷狗并将狗装车欲逃离的行为,证实盗窃行为处于持续状态;其驾车撞向张某的行为,使张某的人身安全面临现实、紧迫的危险,符合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的要件。二是防卫意图:张某持刀的目的是制止偷狗行为、保护他人财产及自身安全,而非主动追求伤害结果,主观上具有防卫意图。三是对象条件:张某的反击行为针对的是不法侵害人刘某,符合防卫对象的特定性。四是限度条件:张某虽使用水果刀致刘某轻伤,但面对驾车撞击的暴力威胁,其防卫手段与不法侵害的程度具有相当性,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通过以上分析,彰显了法不能向不法让步的法治原则,为公民依法行使防卫权提供了司法保障。
公开听证,凝聚社会共识。为增强不起诉决定的公信力,检察机关及时举行听证会,邀请侦查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律师、基层群众代表等参与。听证会上,检察官详细阐述案件事实、证据及法律依据,重点说明正当防卫的认定理由;张某陈述事发经过及防卫意图;被害人就现场情况进行说明。听证参与人员围绕“偷狗行为是否构成不法侵害”“驾车撞击是否形成现实危险”“防卫手段是否过当”等焦点问题充分发表意见,最终一致认可检察机关拟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举行公开听证会将案件处理过程置于公众监督之下,通过以案释法的方式向社会传递正当防卫的法律内涵与认定标准,更契合社会公平正义的普遍认知,既保障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又提升了司法决策的透明度与公信力。
(来源:检察日报,作者单位:山西省沁源县人民检察院)
(责编:马昌、宋美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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