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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人民网
当前,随着社会福利保险体系的发展,孕期、产期、哺乳期等女职工在特殊时期的权益保障日趋完善。如果女职工在产假期间提前返岗,生育津贴与产假工资能否兼得?一起看这起案例。
案情简介
刘某于2022年3月26日生育,北京市申请生育津贴待遇核准表显示核准支付生育津贴金额26059.37元。2022年2月23日,刘某与某科贸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之间的微信沟通记录显示,刘某:“出来45天,我可以在家办公,也可以有事去单位半天也行,假期往后延,不知道这样您觉得行不行?”王某:“行,不耽误工作就行”。刘某与王某2022年4月14日至2022年9月19日期间的微信记录、往来邮件截图显示,该期间王某多次与刘某沟通、安排工作。某科贸公司在上述期间每月向刘某发放工资。后双方发生争议,某科贸公司诉称,刘某在产假期间同时领取了生育津贴和工资,属于重复收入,应当将领取的生育津贴予以返还。刘某辩称,其在产假期间正常提供劳动,工资系劳动所得,领取生育津贴为其合法权益,不应该返还。
法院审理后认为,生育津贴与劳动报酬法律性质不同,不能直接简单相互取代。女职工因生育享受的产假系法定权利,女职工放弃产假提前返岗上班是爱岗敬业的体现,应当予以尊重。从注重女职工劳动权利和生育权利双重保护角度出发,用人单位对提前上班女职工支付相应劳动报酬,符合劳动法的相关规定,也符合社会公序良俗和公平正义,应当予以鼓励。刘某与某科贸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就产假期间居家办公、假期延后等事项协商一致,产假期间王某亦多次与刘某沟通并安排工作,某科贸公司向刘某支付的工资与生育津贴不属于重复收入,某科贸公司要求刘某返还生育津贴缺乏法律依据,不应获得支持。
以案说法
法院提示,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即便女职工已领取的生育津贴数额高于其本人生育前的工资数额,用人单位亦无权要求返还差额部分。因此,若女职工产假期间依法正常休假,原则上生育津贴与产假工资不能兼得,且只能获得二者中“就高”的数额。若用人单位在女职工依法休假时自愿同时给付生育津贴与产假工资的,应当予以尊重。
若女职工产假期间提前返岗提供劳动的,司法裁判一般认为,此时女职工可以同时领取生育津贴和产假工资。女职工因生育享受的产假系法定权利,女职工提前返岗上班不应视为放弃了休产假的权利,也不应当认定女职工放弃了享有提前上班期间工资的权利。
从法律性质看,生育津贴是国家通过生育保险制度给予生育女职工的一项生育福利,体现了社会对生育行为的支持和保障,具有社会保障属性;工资是劳动者基于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通过提供劳动所获得的对价,两者法律性质不同,不能简单相互替代。
保障女职工在特殊时期的双重权益,既是法律体系的必然要求,更是社会文明进步的显著标志。女职工放弃产假提前返岗上班是爱岗敬业的体现,其不仅牺牲了自己休息休假的时间,也为用人单位额外创造了生产财富,用人单位对提前上班女职工支付相应工资,符合社会公序良俗和公平正义。(综合最高人民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整理)
(责编:马昌、邓志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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