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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日报关注:新出台的民法典司法解释,如何解决家事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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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娱乐] 人民日报关注:新出台的民法典司法解释,如何解决家事难题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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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16 08:50:13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城乡家庭的结构和生活方式发生了新变化,婚姻家庭矛盾呈现出新特点,家事纠纷案件数量高位运行。近三年来,全国法院审结一审婚姻家庭继承纠纷案件每年大约200万件,占全部一审民事案件的12%左右。其中,离婚纠纷案件每年大约150万件,占所有家事案件的近80%。离婚纠纷中,财产分割成为焦点。涉案标的额增大、财产类型多样化,婚姻家庭与财产领域问题交织,疑难复杂案件增多,法律适用标准亟待统一。

为正确实施民法典,统一法律适用,引导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维护婚姻家庭和谐稳定,最高人民法院15日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以下简称《解释(二)》),重点解决夫妻间给予房产、父母为子女婚后购房出资、违反夫妻忠实义务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以及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等人民群众关心的审判实践疑难问题,自2025年2月1日起施行。

将婚前房产为另一方“加名”,房产如何分割?

在夫妻间给予房产等具体案件法律适用中,《解释(二)》充分考虑我国历史文化传统、婚姻家庭现实状况以及相关出资和给予行为的目的性特征,不作“一刀切”规定,强调在以出资来源作为分割财产基础的前提下,要综合考虑婚姻关系存续时间、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离婚过错等因素,公平公正处理。

在最高法发布的一起典型案例中,陈先生再婚后,将其婚前购买的房屋转移登记至双方名下。此后,双方因家庭矛盾分居,妻子崔女士诉讼离婚,并要求陈先生向其支付房屋折价款250万元。陈先生认为崔女士对房屋产权的取得没有贡献,婚后家庭开销由自己负担,只同意支付100万元补偿款。“案涉房屋为陈先生婚前财产,婚后为崔女士‘加名’是对个人财产的处分,该房屋现登记为共同共有,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审理法院认为,对于双方争议的房屋分割比例,该房屋原为陈先生婚前个人财产,崔女士对房屋产权的取得无贡献,但考虑到双方婚姻已存续10年,结合双方对家庭的贡献以及双方之间的资金往来情况,酌定崔女士分得房屋折价款120万元。

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离婚时房屋该判给谁?

在我国,父母为子女出资购房的现象较为普遍,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房产该如何分割?

针对一方父母全额出资的情况,《解释(二)》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购置房屋由一方父母全额出资,如果赠与合同明确约定只赠与自己子女一方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房屋归出资人子女一方所有,并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确定是否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

针对一方父母部分出资或者双方父母对房屋均有出资的情况,《解释(二)》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购置房屋由一方父母部分出资或者双方父母出资,如果赠与合同明确约定相应出资只赠与自己子女一方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因不同案件出资来源和各方出资比例不同,需要根据个案情况分别处理。“比如,双方父母的出资比例为2∶8,如双方没有明确约定房产归属,具体分割时,一般可以判决房屋归80%出资比例的一方,但是并非一定给另一方20%的补偿。需要在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等因素的基础上,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补偿比例可能高于也可能低于20%。”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陈宜芳说。

违反忠实义务的赠与,能全部追回吗?

民法典规定,禁止重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解释(二)》明确以违背公序良俗为目的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无效。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为重婚、与他人同居以及其他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等目的,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解释(二)》明确规定该类行为无效,夫妻另一方诉请返还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在一起赠与合同纠纷案中,高先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叶某某存在不正当关系,并向叶某某转账73万元。同期,叶某某向高先生回转17万元,实际收取56万元。高先生的妻子崔女士提起诉讼,请求叶某某返还夫妻共同财产73万元。叶某某辩称,高先生转账的部分款项已用于双方消费,不应返还。法院审理认为,在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未选择其他财产制的情况下,对夫妻共同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本案中,高先生未经配偶另一方同意,将夫妻共同财产多次转给与其保持不正当关系的叶某某,不仅严重侵犯了崔女士的夫妻共同财产权益,且违背社会公序良俗,该行为无效,叶某某应当返还实际收取的款项。

约定共同财产给子女,还能反悔撤销吗?

对于离婚协议约定共同财产给予子女后一方反悔的,《解释(二)》规定,离婚协议约定将部分或者全部夫妻共同财产给予子女,离婚后,一方在财产权利转移之前请求撤销该约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另一方可以请求其继续履行或者赔偿损失。针对离婚协议约定不需要对方负担抚养费、又以未成年子女名义起诉主张抚养费的,《解释(二)》规定,离婚协议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为了保障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长,如果子女确有实际需要,应根据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依法予以支持。

根据民法典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在无特别约定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解释(二)》规定,夫妻一方转让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但登记在自己名下的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另一方以未经其同意侵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为由请求确认股权转让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证据证明转让人与受让人恶意串通损害另一方合法权益的除外。

来源:人民日报

作者:魏哲哲

❤做一阵风吧,有温柔也有英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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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16 14:25:32 |只看该作者
这就是俗话说的“谈感情伤钱,谈钱伤感情”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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