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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受助人通过“某某筹”平台筹得众筹款用于治疗疾病,但后来不幸去世,其父母认为余下未使用的众筹款属于遗产,应进行继承。近日,广东省德庆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继承纠纷,法院认为众筹款应用于特定用途,受助人死亡后将众筹款转化为其遗产缺乏法律依据,判决驳回受助人父母请求平等分割继承未使用众筹款的诉求。
2021年,梁某因病通过“某某筹”平台发起筹款用于治疗,之后不幸去世,剩余4万余元众筹款未使用,由梁某妻子保管。梁某父母认为,未使用的众筹款应作为梁某的遗产,其父母可以依法继承。梁某妻子则认为,未使用的众筹款不属于梁某的遗产,梁某父母无权要求分割。为此,梁某父母将梁某妻子、梁某子女诉至法院,请求平等分割继承该笔未使用的众筹款。
法院审理后认为,“某某筹”是一个社会公益平台,是不特定多数求助人与不特定多数救助人之间的连接渠道。“某某筹”汇集的众筹款帮助特定的大病求助人,属于特殊的网络慈善众筹范围。在无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在该公益平台上募得的众筹款,救助人捐赠目的系用于受助人疾病治疗,而非个人财产赠与。本案“某某筹”资金的用途限定于梁某疾病的治疗,如果将用于治疗疾病的众筹款转化为受助人名下的个人财产,不仅不符合救助人捐赠的目的,亦为受助人不当得利创设了可能的途径,违背公序良俗。因此,“某某筹”平台筹集捐赠给受助人的众筹款应用于特定用途,受助人死亡后将众筹款转化为其遗产缺乏法律依据。未使用的众筹款可参照《中华人民***慈善法》有关规定处理。最终,法院判决驳回梁某父母主张平等分割继承梁某未使用的众筹款的诉讼请求。该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提醒
本案虽以遗产继承纠纷为表象,实则触及社会公益捐赠财产的法律属性界定这一核心命题。在新型网络互助模式不断涌现的当下,如何平衡民事权利与社会公益、法律逻辑与道德伦理,成为司法者不可回避的话题。
现实生活中,有的大病患者会因经济原因支付高额医药费困难,从而借助网络平台寻求社会捐款。网络众筹平台为求助人提供发布求助信息的渠道,积少成多募集来的资金为许多经济困难患者解决了燃眉之急。如果将用于治疗疾病的众筹款转化为受助人名下的个人财产,不仅不符合救助人捐赠的目的,还将消耗社会公众对于公益事业的信任,亦可能导致受助人或其家人不当得利,违背公序良俗。本案通过对财产来源审查、使用目的审查、权益归属审查为类案处理提供了可复制的裁判路径。特别是在网络众筹平台纠纷频发的背景下,裁判确立的“禁止慈善财产私有化”具有示范意义。通过司法判例的指引,向社会明确传达以下价值导向:网络众筹绝非私人敛财渠道,任何试图突破捐赠协议约定、违背慈善目的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否定性评价。
(梁洪珲 李结琼)
来源:人民法院报
(责编:刘橦洁、马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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