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光临书香门第!

书香门第

 找回密码
 注册

40余岁女子从日本“人肉”背回244本**漫画, 法院: 走私**物品, 判一年六个月

查看: 0|回复: 0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新闻娱乐] 40余岁女子从日本“人肉”背回244本**漫画, 法院: 走私**物品, 判一年六个月 [复制链接]

Rank: 8Rank: 8

签到天数: 558 天

[LV.9]以坛为家II

金币
1413 枚
威望
0 点
好评
0 点
爱心值
0 点
钻石
0 颗
贡献值
0 点
帖子
1071
精华
0

出勤勋章

鲜花(1) 鸡蛋(0)
跳转到指定楼层
1#
发表于 2026-4-11 19:29:51 来自手机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来源:极目新闻




据北京市检四分院4月10日消息,近日,由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四分院提起公诉的一起走私**物品案宣判。2024年9月的一天,由日本东京飞往中国北京的国际航班抵达后,一名40余岁的女性旅客汪某携带2个大行李箱、1个小行李箱、1个手提包和2袋免税品,行李数量和判图异常引起海关关员警觉。经开箱检查,两个大行李箱中全部装着大量封面标注“十八禁”、内容露骨的漫画书籍。经清点与专业鉴定,涉案书刊中244本被认定为**物品。

经查,汪某在日本某公司工作,同时也是一名“跨境代购”,长期在平台发布广告,宣称可代购日本限定漫画、玩具、徽章等,以赚取代购费。

最终,汪某被法院以走私**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据北京市检四分院,

表面看,

此行为只是一门“小本生意”,

汪某只赚取代购费,

但其代购的漫画,

均为禁止入境的**书籍。

我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以牟利或者传播为目的,走私**物品进境的,构成走私**物品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相关司法解释,走私**书刊100册以上即达到刑事立案追诉标准,数量越高,量刑越重。

庭审中,汪某自愿认罪悔罪,称其误以为该行为仅会被处以罚款或没收货物,系对法律规定认知不足。法院综合考量其犯罪事实、自首情节及认罪悔罪态度,依法作出相应判决。

办案检察官提醒:

跨境代购绝非“法外之地”,任何逃避监管、走私**物品的行为都将被依法追责。海关监管日益精准,侥幸心理往往是犯罪的起点。

提醒跨境从业者:不得代购**物品、违禁品;不得以“个人自用”为名逃避监管;莫让“赚点代购费”的小算盘酿成终身法律污点。

守法,才是最长久的“生意经”。
鲜花(1) 鸡蛋(0)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回复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