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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法治时报 
 
12月26日,海南省白沙黎族自治县公安局桥南派出所查处1起公然侮辱他人案,行政拘留违法行为人1名。 
 
经查,2020年6月至2024年11月,违法行为人王某洪以发泄情绪为目的,在微信群、朋友圈等网络空间以发送文字和语音的方式多次对他人进行辱骂,言语粗俗,对他人声誉造成了负面影响。 
 
经询问,违法行为人王某洪如实供述其公然侮辱他人的违法事实。目前,王某洪已被白沙公安局依法投送至白沙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四日的处罚。 
 
 
警方提醒 
 
《中华人民***宪法》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中华人民***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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