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迟交作业的正当性,首先要考虑交作业这一行为本身的目的。交作业,一方面是校教务处之要求,另一方面,也是更重要的,是以此培养学生独立运用所学知识解决问题的能力和提供老师考察学生有无认真学习的依据参考。因此,若迟交作业而不违背交作业的目的,实质上并没有构成法益的侵害。以张明楷教授在《刑法与法益侵害说》一文中的观点,犯罪的本质是侵犯法益,因此不侵犯法益即无犯罪。
作业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且在第一次约定的时间(2018年10月15号)带到教室,足以推断本人没有故意不交作业的必要。
证据如下:
1、2018年10月8日晚22:06,跟同学谈到已经写完电子稿(有聊天记录,可截屏)
2、室友在2018年10月9号,见到本人作业的完整纸质版。
3、2018年10月15号当晚,李同学见到本人作业已带到现场。
再论过失。本人于第二节课课间(19:00-19:10)去了一趟厕所,李同学与我同去而她早归,有不在场证明。而另一同学表明,老师在第二节课的课间作出了详细的要约 “ 现在可以交作业了”。 因不在场,该意思表示未到达本人。由于意外事件指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行为人的故意或过失,而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因此因不可抗拒的生理本能错失了意思表示的到达,实属意外事件。故本人的过失在于:在对交作业产生疑惑的时候,并未及时向老师或其他同学询问。
鉴于迟交作业并非严格意义上的法律行为,故法理之外,还需讲人情。
写到此处时,鄙人发现朋友圈上已有同学对此事进行了转发,以朋友圈的信息传递速度,可以预见 “ 迟交作业的正当性 ” 之争已经有了一定的关注度。恳请老师能在这么多期待着裁决结果的热切的目光的注视下,网开一面,向广大同学一展华政老师虽遵循着铁面法律也还有人性的温度的风采。
人非圣贤,孰能无过。教学过程中,学生可能犯下的错误更是不计其数。威严如孔夫子,在子路发表不正当的言论之后,只是对子路进行了言语上的批评、引导、说服。今吾迟交作业,吾虽不敏,请事老师之谆谆教诲也。
综上,本次迟交作业,主观上的过错轻微,酿成的后果有限,且以本人之理解尚为情有可原,故本人请议:老师查收鄙人作业,正常评分后,减去一定分数(一半够不够?)作为本人此次作业的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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