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一个法医,这种事情我们是经常遇见的。而我们的职责是明确死者死于自身疾病而不是外力作用,仅此而已,对案件定性则没有发言权。对于此类案件的处理,法律上是有争议的,各地也对法条有不同理解。仅仅是我个人意见,认为应该区分三种情况处理。
1、明知对方有心脏病,故意和对方发生争执,故意引发心脏病发,应是故意杀人。
2、知道对方有心脏病,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他人死亡,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他人死亡。应是过失致人死亡。
3、双方是陌路人,不可能预见对方有心脏疾病,因此也就不可能预见危害结果,则应是意外事件,不应追究刑事责任,但应在民事上予以赔偿。
因此,如此案双方是陌路人,的哥不可能预见危害结果,这应该是一起意外事件。
我的观点不一定正确,也请法律界人士指正。更是希望当地公安法制部门和检察院能慎重审核此案。
欢迎光临 书香门第 (http://www.txtnovel.vip/) | Powered by Discuz! X2 |